信息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恒甫动态 >>信息公开
上海市徐汇区董恒甫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08 08:00:52   发布人:钟绮蓉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2,489

序言

 

上海市徐汇区董恒甫高级中学,成立于2018年6月,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前身是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董恒甫高中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董恒甫高级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Dong Heng Fu Senior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中漕路36号,邮政编码为200030;官方网址为http://dhf.xhedu.sh.cn。微信公众号为dhfgz2018。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的规定,学校面向徐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计划为准。

第五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将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喜爱、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公办高中。

第六条 学校校训:懂礼有恒,乐学明志

第七条 学校校徽:

 

微信图片_20190311132228.jpg

校徽含义:董恒甫高级中学校徽外观呈圆形,分内外两圈。校徽内圈由“董恒甫”三字的篆刻体构成,外圈由上海市徐汇区董恒甫高级中学的中文全称和英文全称环绕而构成。圆形取“和美、和乐、和谐”之意,体现学校恒甫•家的办学理念。校徽由蓝白红三色构成,代表坚毅纯净与激情,寓意懂礼有恒乐学明志的健康人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通过校务会议确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发课程、确定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组织。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人事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教学教务管理工作;设立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德育管理工作;

(二)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采用行政班和走班制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教学;

(四)原则上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科教学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综合利用校长信箱、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权益,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按时通过报到注册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校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市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层干部、教师和职工考核制度,对全校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11.2万元(其中包含固定资产1061.2万元,及流动资产5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各项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董恒甫高级中学

                                 2019.12制定